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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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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综合
2024年06月15日

结婚登记告知书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 3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 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居民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居民户口簿或者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一致。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居民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等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因其它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换发或补发新的户口簿。

3、再婚人士: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同时提交本人的离婚证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持判决书的同时提供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书),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栏应为“离婚”;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栏应为“丧偶”。

(二)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当事人3张2寸(宽5.3cm x 高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色合影照片。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一)初审。男女双方持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二)受理。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字、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双方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见证当事人本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颁发结婚证,祝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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